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湖南省醴陵电子厂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醴陵市湘运汽车站管理人员,住(略),系上诉人凌某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醴陵金塔集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应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湘东医药公司职工,住(略),系被上诉人应某甲儿子。
上诉人凌某因与被上诉人应某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上诉人应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应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凌某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李艳
审判员曹阳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国彬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