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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霍某甲、霍某乙与被上诉人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霍某甲、霍某乙与被上诉人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继承纠纷一案,霍某甲、霍某乙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薛志毅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李依芳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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