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中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建外x幢SH-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嘉华中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大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楼办公1101-B室。
负责人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建国,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嘉华中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销售部(以下简称第三销售部)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告公司诉称,其于2007年3月8日与第三销售部签订《网络广告代理合同》及广告排期表,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之后第三销售部又继续委托其发布广告,并签订了排期表。自2007年4月13日至2007年11月10日第三销售部共委托其发布了x元的广告,原告按照约定将广告按时播出,但至今第三销售部尚欠广告费x元。现要求第三销售部支付拖欠的广告费x元及利息9353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广告公司以第三销售部为被告,经审查第三销售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嘉华中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对北京大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销售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辉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