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白某某采取私接外线不通过电表的方式窃电。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窃电价值214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开封市供电公司电费管理中心报案材料、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证明、证人王××、黄×、李××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亦无异议,并有开封市供电公司报案材料、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0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翠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申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