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张XX(曾用名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卞XX诉被告张XX、张XX、张X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宜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卞XX系被告张XX、张XX、张XX母亲。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享受农村养老金补贴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原告赡养问题上产生分歧,故涉诉。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张XX、张XX自2010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卞XX生活费人民币150元,给付方式:2010年10月份生活费于当月20日前给付,自2010年11月份起每月生活费于当月10日前给付;
二、原告卞XX今后的医疗费由被告张XX、张XX、张XX平均负担(凭发票,报销除外);
三、原告卞XX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义务由被告张XX、张XX、张XX平均负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予以免交。
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