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XX号副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张某、胡某、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胡某、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胡某、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刘瑜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