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男,土家族,住(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龚某诉被告胡某、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胡某因公司经营困难,于2011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925000元,被告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口头约定2011年12月偿还。但经原告多方催收,被告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胡某、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龚某欠款925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胡某、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12年7月1日之前在偿还原告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志勇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