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