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某
被告吴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车某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5月23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