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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车某

被告吴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车某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5月23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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