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石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9月1日5时45分,在本市X路、清峪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小客车和原告驾驶牌照号为豫XX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已支付原告高某牵引费人民币850元;
二、被告石某于2010年10月1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人民币1074.50元、交通费人民币147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x元、牵引费人民币15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元,由被告石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