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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洪某甲、洪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乙。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宏林,商丘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好欣,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洪某甲、洪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洪某甲、洪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洪某甲、洪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林、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好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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