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尘,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海云,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娴,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六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