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贾某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贾某、陈某归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180万元,该款于2010年12月底前归还人民币20万元,2011年1月底前归还人民币20万元,2011年5月底前归还人民币60万元,余款人民币80万元于2012年1月底前还清;
二、若被告贾某、陈某未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朱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被告贾某、陈某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5元,由被告贾某、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