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王某。
被告冯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6月5日上午9时50分,原告骑助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约70米的非机动车车道上时,被同向行驶的被告王某驾驶的被告冯某所有的沪某(临)轿车撞击,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至瑞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耻骨上缘骨折等,当日入院进行手术治疗,于同月18日出院。事发当天,卢湾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对(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尚未主张的医疗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冯某于2010年10月15日赔偿黄某乙医疗费人民币840元、输血费人民币1,440元、救护车费人民币859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黄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俞叔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