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号××中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x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x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栗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