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桂某
被告武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桂某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其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漏水部分予以修复;
二、被告桂某于2010年10月31日前对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原告李某卫生间漏水的损坏部位予以修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