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0年3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4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X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冬菊、刘家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3日、11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石守胜(在逃)预谋以跑生意用车为名,分两次从河南显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两辆,租到车后,被告人高某某和石守胜伪造了车主的身份证和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然后通过别人找到开封市的王XX,用车作抵押,以两辆车车主的名义给王XX写下借款借据,向王XX借款两笔共计x元,并承诺用款半月,二人得钱后,携款藏匿。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法院结合其犯罪情节等依法对其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11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石守胜预谋以跑生意用车为名,分两次从河南显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现代牌”汽车(牌照为豫x)和“悦达起亚牌”汽车(牌照为豫x)各一辆,租到车后,被告人高某某和石守胜伪造了车主李XX和贾XX的身份证和两辆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然后通过别人介绍找到开封市的王XX,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将租来的两辆车作抵押,以两辆车车主的名义给王XX写下借款借据,向王XX借款两笔共计x元,并承诺用款半月,二人得钱后,携款藏匿。案发后,赃款已退还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贾XX、宋XX等人的证言、被伪造的车辆证书、身份证及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诈骗的钱财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经退还给受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陈永涛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