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0年1月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欧某某,男,1963年3月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骆某某,男,1973年3月出生,住(略)。
吴某某与欧某某、骆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4日作出(1997)防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欧某某、骆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欧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廖思钧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