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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企英渔业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1943年11月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

欧某某与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欧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8月21日,因被执行人与欧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欧某某与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廖思钧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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