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1943年11月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
欧某某与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欧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8月21日,因被执行人与欧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欧某某与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廖思钧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