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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职务侵占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088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大学文化,北京环球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职务侵占罪,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陆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在北京环球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工作期间,于2003年至2005年11月间,利用负责该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提取现金使用不入帐等方式,将价值人民币x.15元的公司财物据为己有,2005年11月26日在公司要求其移交帐目时潜逃。被告人陆某于2006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某的供述:(1)其在2003至2005年11月给公司交纳电话费期间,曾将部分单据和交纳话费后的剩余现金没有报帐就私自截留,并将截留的现金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一部分用于交纳公司对自己的罚款,一部分用于他用;(2)其曾于2004年3月以差旅费名义用现金支票从公司帐户中提取现金2万元人民币交给赵永华和孙战胜,但没有让该二人签字和写欠条,后其在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签字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将该笔帐款入帐;(3)其在2005年11月份与张永华、宋丽芳、孙艳丽办理交接时,被发现其欠公司6800元现金,其对此认可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2、证人王子君(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以及环球公司、王子君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人陆某曾担任过该公司的出纳和办公室办事员,负责管理现金、财务帐目及交纳电话费等工作。2005年11月26日该公司在监督被告人陆某办理交接工作时,发现公司现金帐上有6800.75元现金短缺,被告人陆某对此承认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被告人陆某借故暂停办理交接,于当晚离开公司,并将该公司借其使用的一部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并带离,并拒接公司电话;且在被告人陆某负责交电话费期间,公司没有安排其交刘某某、刘某娇、周某某、王海舰、刘某森、王永章、倪某某的电话费。

3、证人赵永华(环球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1)其和孙艳丽、宋丽芳于2005年11月26日在公司与被告人陆某办理交接时,经查帐核对发现,公司帐目混乱,且现金帐上有6800.75元现金短缺,被告人陆某对此认可并在交接单上签字。此后被告人陆某再没有来过公司上班;(2)公司于2003年11月份买了一部诺基亚8250型手机借给被告人陆某使用;(3)被告人陆某没有给过其2万元现金。

4、证人宋丽芳(环球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陆某在公司任出纳期间,曾以交电话费名义从公司取走3万多元现金,交了2万多元电话费后,还有大约1.3万元左右现金没有报帐,至今未还。

另外,上述三名证人的证言均证明:在被告人陆某离开公司潜逃后,环球公司在其办公桌抽屉中发现仍有部分没有报帐的电话费票据,以及陆某曾以交电话费、家庭困难等借口向公司借过钱的事实。

5、证人王萌萌(环球公司前任出纳)的证言证明:在其离职后由被告人陆某接任公司出纳工作,当时已经把所有帐目交接清楚,确认帐目没有问题后双方均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但该交接清单现已丢失。交接当时有现金。

6、证人孙战胜、李勇(均为环球公司工程职员)的证言及说明证明:被告人陆某没有给过他们2万元现金,他们也从未与被告人陆某一块借过公司5000元,只是与其借过公司1000元现金去购买办公用品后,剩余一部分钱都交给了被告人陆某。

7、证人童海彬(被告人陆某的同宿舍人员)的证言证明:其没有看见有人翻动过被告人陆某的床铺并从中拿走东西,也没有看见被告人陆某随便把钱扔在床上过。

8、证人倪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的手机电话费都是自己交纳,没有其他人或公司代他们交过,包括环球公司。他们均认识王子君,但不认识被告人陆某。

9、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陆某潜逃时一并带走的涉案诺基亚825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4元。

10、环球公司出具的手机借条证明:被告人陆某于2004年1月13日向公司借用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

11、环球公司出具的交接清单证明:环球公司在2005年11月26日与被告人陆某办理交接时,被告人陆某管理的财物帐目中有6800.75元现金及部分对帐单据短缺。

12、环球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陆某为单位交纳电话费的相关票据书证(包括借款单、银行代收业务专用发票、通讯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等)证明:被告人陆某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为单位交电话费期间,交电话费的借款总额为x元,剩余现金9703.93元未交还单位而被其侵占,且因其交话费后未及时到单位报销,致使2003年11月份和2004年9月份话费发票丢失。

13、环球公司出具的其子公司北京未来天地广告有限公司的现金帐目记录及对帐票证等书证(包括现金支出情况表、支票配售记录、银行对帐单、记帐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转帐支票凭证、费用发票与收据、借款单、薪资表、支出凭证、交通及通讯票证等)证明:被告人陆某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0日担任该子公司出纳期间,从公司帐户中提出的现金总额为x.35元,实际支出总金额为x.02元,库存现金余额应为x.57元,但被告人陆某保管的库存现金实际余额为1282.42元,差额x.15元。

14、环球公司提供其子公司“北京海淀区美国x护士培训学校”的有关现金支票、对帐单查询资料、企业变更登记资料、费用发票、支出凭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陆某在担任该子公司出纳期间,从公司帐户中提出的现金总额为x.39元,实际支出总金额为x.85元,库存现金余额应为x.04元,但被告人陆某保管的库存现金实际余额为3339.83元,差额x.21元。

15、环球公司出具的借款单、支出凭证、收据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陆某曾以为单位办事等各种名义向公司借款,借款总额为x元,经核实实际为公司支出总额为x.21元,差额x.79元被其个人侵占,至今未归还。

16、中企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现金收支及财产借用专项审核报告证明:被告人陆某在2004年2月20日至2005年3月28日担任环球公司出纳期间,其管理的公司现金及借用财产在交接时总差额为人民币x.15元。

17、环球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陆某的薪资表及工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陆某2005年10月、11月两个月的工资共计2400元未领的事实。

18、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告人陆某身份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单位性质材料、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劳动合同书)证明:环球公司的公司性质,北京市海淀美国x护士培训学校及北京未来天地广告有限公司均属于环球公司的子公司,由环球公司对外统一经营,以及被告人陆某系该公司职员等事实。

1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陆某于2006年5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提取现金使用不入帐等手段,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陆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人民币x.15元,发还北京环球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陆某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将公司款物据为己有的价值总额不足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认定数额中的2万元交与了赵永华、孙战胜;给倪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交纳过手机费,交费票据在公司;用其中的5000元为单位购买了礼品;单位克扣其工资的数额也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上诉人陆某在二审期间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查,收集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陆某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将公司款物据为己有的价值总额不足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认定数额中的2万元交与了赵永华、孙战胜;给倪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交纳过手机费;用其中的5000元为单位购买了礼品;单位克扣其工资的数额也应扣除的上诉理由,经查,经一审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环球公司财务帐单及各类对帐票证等书证,证明了陆某在环球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实际占有公司财物的数额为人民币x.15元,其中扣除了环球公司未发给陆某的两个月工资人民币2400元;陆某提出的将其中人民币2万元交给赵永华、孙战胜等财务人员,并给多名员工交纳了移动电话费用的上诉理由,因相关的员工均出具证言否定了陆某的供述,陆某亦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供述的真实性,其关于非法占有单位资金不足一万元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被在案的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陆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某燕

代理审判员高嵩

代理审判员张虹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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