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盗窃于2006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07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07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拘留,2007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审判员王宁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