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出生地湖南省江永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之愉
代理审判员关芳
代理审判员钟欣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彭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