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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9日夜,被告人尚某某伙同王民月、李守玉、刘怀钦、王金涛(四人均已判刑)五人先后到河南省鹿邑县X镇、商丘市睢阳区X镇五里杨、包公庙乡十字河盗窃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三辆,价值960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退还失主。(其中两辆已被切割)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王民月、李守玉、刘怀钦、王金涛的供述;3、证人刘XX、李XX的证言;4、被害人贺XX、杨XX、徐XX的陈述;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与照片,购物发票;6、价格鉴定书;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9日夜,被告人尚某某伙同王民月、李守玉、刘怀钦、王金涛(四人均已判刑)五人乘坐飞达车先后到河南省鹿邑县X镇,盗窃贺XX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800元,到商丘市睢阳区X镇X村,盗窃杨XX蓝色“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800元,到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盗窃徐XX蓝色的“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00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杨志东、徐家言的车辆已被切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尚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7月29日夜,王金涛开着李守玉的一辆农用飞达车带着我、李守玉、刘怀钦、王民月,在河南省鹿邑县X镇X路上盗窃一辆农用三轮车,后在包公庙十字河街南头盗窃一辆农用三轮车,当天晚上,五人又开着飞达车到睢阳区X镇五里杨南边的一条路上盗窃农用三轮车一辆,三辆车均放在王民月家中。我们想等着把三辆车一起卖掉,后来还没有卖他们四人就被抓住了,我当时逃跑了。

2、同案人王金涛供述证实,2008年7月29日夜里12时许,到尚某某家时,尚某某、李守玉、刘怀钦、王民月已经在尚某某家,他们让尚某某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到鹿邑县马铺集盗窃一辆“时风”牌蓝色机动三轮车,到睢阳区X乡X村盗窃一辆农用三轮车,到李口镇五里杨庄南头盗窃一辆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

3、同案人王民月、李守玉、刘怀钦供述证实,与王金涛、尚某某一起预谋、实施盗窃机动三轮车的事实与经过,与王金涛供述相吻合。

4、被害人贺XX、杨XX、徐XX陈述均证实,2008年7月29日夜,其家的“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被盗。杨XX证实当时其车上放着水泥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徐XX证实买车的柴油机号和车架号与被切割的其中的一辆车一致。

5、证人李XX、刘XX证言证实,经刘XX介绍李XX收购尚某某等人盗窃的机动三轮车,在切割第二辆时被抓获。

6、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贺XX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鉴定价格2800元,徐XX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鉴定价格4000元,杨XX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鉴定价格2800元。

7、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三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已被退还。

8、购物发票证实徐XX所购“时风”农用三轮车发动机号、车架号。

9、证明证实,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尚某某到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投案自首。

10、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王民月、李守玉、刘怀钦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王金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11、户籍证明证实,尚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卢文彬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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