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赣州神龙广告装璜公司经理,现住(略)-A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某,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山东省荷泽人,原江西理工大学艺术2001级学生,原住(略),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曾某因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赣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某于200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玲
代理审判员丁保华
代理审判员骆电
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熊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