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村主任。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杨某某、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及被告村委会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杨某某系被告柏庄镇X村支书,同年3月9日原告给被告村放法制宣传片共合款650元,当时原告向被告柏庄镇X村出具了收到条,被告杨某某签字同意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付。现原告要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已给付清原告电影款,有原告及被告杨某某的取到条为证,因此村委会不欠原告放电影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杨某某系本村支书,同年3月9日原告给被告村里放法制宣传片,共三夜六个影片合款650元,当时原告向被告柏庄镇X村出具了取到条,3月10日被告杨某某签字同意支付。诉讼中被告村委会提供了一份取到条,内容为:今取到柏庄镇X村法制宣传片2003年3月份X号二夜四个影片合款伍佰伍拾元,原告的签字时间是2003年3月份,被告杨某某的签字时间是2003年3月18日。原告称,两笔款不是同一笔款。被告村委会称已给付清原告电影款。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2003年3月9日原告给被告村里放法制宣传片,原告向村里出具了取到650元电影款,3月10日由被告杨某某同意支付。原告于2003年3月18日从被告村委会取款550元。从两张单据时间顺序上看,可以认定,原告已取款550元,下欠100元,被告村委会应给付原告下欠的100元。原告称两笔款不是同一笔款,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村委会称,已给付清原告电影款,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单据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某甲电影款1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怀斌
陪判员黄某照
陪审员田树廷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