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份购买被告的车牌号为豫x的机动三轮车一辆。2009年10月份原告又将该车转让给王某安,今年王某安以车辆手续不齐全将原告起诉,要求退车,经原告季某某、王某安和被告王某某三人协商,原告与王某安达成退车退款协议。事后原告因该车辆手续有瑕疵要求被告退回车款,但被告不予退还。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车款8000元,保险金460元,审车费100元,闯红灯违章罚款100元,总计8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被告王某某卖给原告季某某农用三轮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车辆价款x元。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该车辆手续齐全,车上所有东西归原告季某某所有,2009年5月28日以前的事故归被告王某某承担,以后的由原告季某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季某某支付了价款,被告王某某也交付了车辆,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季某某将该车辆转让给王某安,在王某安使用期间发现该车辆的手续有瑕疵,并因此受到处罚,于是王某安将车退还给原告季某某,并要求退还车款。在原告季某某退还给王某安车款后,原告以被告王某某违法协议,提供的车辆手续有瑕疵,不能正常营运而要求退车。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交付给原告季某某的车辆不符合原、被告约定手续齐全的车辆,因此使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车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保险费460元,审车费100元,闯红灯违章罚款100元,因上述费用都是在原告季某某使用该车辆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原告季某某自己承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退还原告季某某车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某林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