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X,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大专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X号301;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1月3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陈某某,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关X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关X同意,本院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及其辩护人赵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间,被告人关X在帮助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以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勘测费等名义,使用伪造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收据》以及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受理通知单》,3次共从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忠(男,42岁,北京市人)处骗得人民币x元。
2007年1月30日,被告人关X被告发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关X的亲属帮助其退缴了人民币x元在案。另,公安机关还起获了被告人关X购买的收据2本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忠、王立富、程鹏以及武建刚等人的证言、辨认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以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款物清单、相关的书证材料以及被告人关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关X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帮助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本院对被告人关X所犯诈骗罪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关X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关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关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将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发还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将在案扣押的收据二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董更
代理审判员杜宗杰
人民陪审员陈某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