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X,别名:石文笔,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江县,大专文化,原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在京住所地:本市延庆县儒林苑小区X号楼X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X乡8村X社);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1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石XX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石XX同意,本院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XX在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6月23日,以办理退货为名,将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已出售给北京市京新龙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盐酸洛贝林注射液6000盒以及磷酸川芎嗪片9000瓶据为己有并销赃,所得赃款被挥霍。
2007年1月24日,被告人石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石XX的亲属帮助其向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退赔了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剑、陈勇、吴淑琴、王永强、杨志军、田国平以及郑蓉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文检鉴定书、相关的书证材料、扣押发还款清单以及被告人石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在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石XX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帮助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本院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石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石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4日起至2009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董更
审判员孙小娟
代理审判员于洋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