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女,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7年8月15日经我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北京市通州区诚智恒讯有限公司手机店内挑选手机时,趁售货员不备,将1部诺基亚牌x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000元,销赃得款1100余元。后被查获,赃物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杨某某、毕某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扣押清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魏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鉴于涉案赃物已起获及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曹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长军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