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开发区X路(莲花池)。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山营销公司)诉称:德山营销公司是历史悠久的白酒生产企业,经过50多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德山酒文化。德山营销公司生产的“德山”牌德山大曲不仅曾荣获“中国优质酒”称号,而且曾于1963年、1984年、1989年在全国白酒质量评比中获得国家银质奖,也曾连续四年被授予“湖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德山”牌商标亦连续四年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在白酒行业,德山营销公司有着非常良好的商誉。近年来,德山营销公司生产的新六代“德山”牌德山大曲酒凭借着窖香浓郁、入口绵甜而深受消费者亲睐。为了维护自身商誉和知识产权,德山营销公司不仅注册了“德山”牌商标,而且对产品外包装申请了专利。2008年7月、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向德山营销公司授予德山大曲酒(新六代)的包装盒、包装箱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最近,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提供的线索,经调查发现,湖南德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行有限公司)生产的“德山河”产品与德山营销公司产品新六代“德山”牌德山大曲酒的名称、包装、装潢极其相似,足以使消费者将二者互相混淆。德行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依法判令德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德山河”酒产品时使用与德山营销公司知名产品“德山”牌德山大曲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德行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德行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第x号注册商标“图形+德山”商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等)相近似的“图形+德山河”的商品,但对已生产使用的“图形+德山河”白酒,德山营销公司同意德行有限公司继续销售至2010年12月31日,以后不得再有任何销售。
二、德行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德山营销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含本案诉讼费在内)。
三、本协议签订后,如德行有限公司再侵犯第x号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向德山营销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
四、本协议经德山营销公司、德行有限公司、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生效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湖南德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