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金贵、廖某某,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X号。
负责人:谭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该公司职工,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郑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诉称:2009年6月9日,被告郑某驾驶湘x小型客车在攸县X镇X路段西侧时停车候客,因被告突然停车且未靠边,导致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制动不及与湘x客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52天,经评定,原告的伤情为八级伤残。被告郑某仅支付x元医疗费,其他损失未予赔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x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已赔偿x元,愿意协商处理此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愿意在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被告郑某驾驶湘x小型客车在攸县X镇X路段西侧时停车候客,因被告突然停车且未靠边,导致同向随后行驶而来的原告谭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制动不及与湘x客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52天,经评定,原告的伤情为八级伤残。因赔偿未及时到位,双方酿成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郑某所有的湘x客车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甲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照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x.09,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2010年2月27日前赔偿x元,由被告郑某赔偿4500元(被告郑某已支付给原告x元,由原告退回5500元给被告郑某);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雅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