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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44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19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尉氏县洧川至朱曲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墩,与由南向北右转弯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伊XX相刮擦并碾压,造成伊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一直在现场,待处理完现场后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凉解。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王XX的证言,黄X的谈话笔录,现场堪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尉氏县交警大队出示的证明,3、民事赔偿协议及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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