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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尔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1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由于被告原因,负债累累,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在2002年要求离婚,后经他人劝说,双方才和好。但是此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在2008年4月份私自外出,至今未归,与原告毫无联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发生纠纷是有原因的。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尔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1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由于被告原因,负债累累,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在2002年要求离婚,后经他人劝说,双方才和好。但是此后由于双方夫妻关系不和,被告在2008年4月份独自外出,与原告缺乏联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于2007年在攸县X镇雪花社区建三空四层房屋一栋,并因此负债20余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由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自本月起每月15日之前支付),小孩今后的医疗费、学费凭正式发票由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各负担一半。

三、房屋一栋等共同财产原告刘某所享有的份额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经手的由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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