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王某某、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赵X、赵某法,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陕县人,现无固定住所(略),同年11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汝州市添元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池某某,化名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浙江省平阳县人,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樊某某、被告人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7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池某某、王某某经合谋,以汝州市添元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元公司”)对外发包煤气化打井工程为名,隐瞒无资金、无煤炭资源的真相,对外吸引包工队来汝州签订打井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好处费、礼金等名义骗取对方钱财并据为己有。

1、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同潘X民签订打井合同,骗取潘X民金项链一条。案发后,项链已追缴。经鉴定,该项链价值x元。

2、2009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温X龙签订打井合同,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池某某先后骗取温X龙好处费共41万元,赃款分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7万元。

3、2009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周X建、黄X荣签订打井合同,被告人赵某某、池某某以标书购买费之名骗取周X建、黄X荣5万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2万元。

4、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林X春签订打井合同,以保证金之名骗取林X春6万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5.2万元。

5、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X卿签订打井合同,以保证金之名骗取王X卿17万元,赃款由赵某某、王某某、池某某分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5万元。

6、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骗取罗X卿打井工程议标费3.6万元。

7、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唐X有签订打井合同,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池某某以中介费、图纸费等名目,先后骗取唐X有、魏X文现金共约20.7万元,赃款分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8万元。

8、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余X生签订打井合同,以好处费之名骗取余X生10万元,赃款由赵某某、池某某、王某某分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2.5万元。

9、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林X华签订打井合同,赵某某骗取林X华好处费10万元,被告人池某某骗取林X华好处费2万元。

10、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宋X昌签订打井合同,骗取宋X昌20万元。

11、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曾X茂签订打井合同,王某某以议标费之名骗取曾X茂7万元,赃款由王某某、池某某二人分获。

12、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池某某与张X兴签订打井合同,骗取张X兴工程定金3万元,赃款由赵某某、池某某人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1.5万元。

13、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程X生签订打井合同,以议标费、报名费等名义骗取程X生13.6万元。

另查明:

1、2009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代表添元公司在无办公楼、无资金的情况下,与平顶山市德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乔X平签订办公楼装修协议,以报名费、履约金的名义骗取对方2.3万元。

2、2008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三门峡陕县以修建景区X路为名与任X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任X秀现金1.1万元。

3、2008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三门峡陕县以修建景区X路为名与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该公司现金8.85万元。

4、2008年9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三门峡陕县以建造陕县温泉休闲度假村办公楼为名与王X泽签订合同,骗取王X泽6.1万元。

5、2008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三门峡陕县以修建游览区X路为名与屈X峰签订合同,骗取屈X峰现金6万元。

6、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三门峡陕县以建造综合办公楼为名与康X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康X通现金7.8万元。

7、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陕西省澄城县以阿曼能源有限公司名义与苏X中签订水井施工合同,骗取苏X中合同押金60万元,赵某其中10万元交阿曼能源公司,余款占为己有。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苏X中10万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唐X有、魏X文、温X龙、周X建、黄X荣、林X春、王X卿、余X生、林X华、曾X茂、张X兴、程X生、宋X昌、罗X卿、潘X民、乔X相、吕X周、任X秀、王X泽、屈X峰、康X通、苏X中的陈述,证人张X成、娄X正、谢X强、赵X锋、张X学、吕X明、王X山、谢X强、王X民、樊X辉、吴X方、张X成、李X喜、王X圭、杨X顺、杨X泽、周X占、康X品、宋X昭、卫X章、张X超、尚X超、尤X民、张X留、徐X周、王X兴、张X章、翟X利、李X军、王X、陈X成、王X江、师X安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单独或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尚能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能当庭认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池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参与次数、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人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被告人池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