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洪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共计x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叶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前已归还全部公款。犯罪情节轻微,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张宗喜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