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X号,现住地上海市杨浦区X室。
委托代理人房XX(系原告之姐),女,现住上海市杨浦区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女,上海市杨浦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周XX(系被告之母),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李X(系被告之表妹),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郭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委托代理人房XX和刘XX、被告吴XX及委托代理人周XX和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诉称,婚后双方常为经济等琐事发生争吵。2000年上半年,被告竟将一异性带回家并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原告撞个正着。自此,彼此间感情裂痕无法弥合。2003年2月24日,原告在外居住至今。现夫妻分居已有七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吴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与异性亦无不正当关系。2003年2月起,原告出国打工,但每年均回家,双方无分居事实。2009年,被告之母同意并已着手帮助原告办理上海户口,但随之发现原告对其不够关心,遂中止了办理事宜。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1995年间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吴X。婚初,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好,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2月起,原告出国打工。期间原告数次回沪。2009年,被告家人为原告办理户口入沪事宜,后因故未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被告提供的吴薇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多方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雅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