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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妨害公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尹X在本区X路X号倪某盱眙龙虾店,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扭打,公安民警姬某等人接“110”报警后至现场处置,被告人尹X不听从民警劝阻,并抓伤民警姬某手臂,将姬某推倒在地,致使民警姬某右侧踝部软组织挫擦伤、左前臂皮肤擦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姬某某陈述、证人李某、倪某、董某甲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简要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胡泰忠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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