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X,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江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初至4月20日间,被告人江X多次利用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世元高尔夫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磨光车间工作的便利,趁雕刻车间无人之机,溜门入内,窃得Ping牌、x牌、x牌、x牌高尔夫球共计29个,计价值人民币x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储萍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清点记录、辨认笔录、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X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全部退缴并发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员胡泰忠
书记员杨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