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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赣民三终字第2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系景德镇市旭日瓷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忠成,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景德镇市红光瓷厂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鹏光,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停止生产、使用、销售贴有金羽毛专利的茶杯。

二、一、二审诉讼费共计(略)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章辉

代理审判员肖玉华

代理审判员骆电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熊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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