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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3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霍邱县X镇X村学校组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殷某某,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某,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金寨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金寨县X镇X村东楼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辛某,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别名叶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金寨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金寨县X镇X村老庄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某,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有变化,现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向本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在审理期间,因事实及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某飞

人民陪审员袁青鹏

人民陪审员王金有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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