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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昌刑初字第5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5月29日18时许,到昌平区新新公寓B座二号楼X房间其单位北京智慧华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将同事由某某(男,24岁)的“IBM”牌T23型笔记本电脑盗走。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760元。次日,被告人王某及赃物均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由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闫彦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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