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9年1月9日,被告李某某到原告徐某某开办的郴州市南华矿山机电经营部购买避雷器、隔离开关、空断路器,总价值x元,因李某某当时购买货款不够,原告同意被告先期交押金x元,将避雷器、隔离器、真空断路器设备拖走。余下的x元货款,被告口头答应原告三天后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9000元,余下x元拖欠至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钱,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x元;2、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徐某某说我写了购买合同三天付清x元钱完全是误会,2008年12月13日我交了x元押金给了原告,原告说三天内能发货,结果第二年4月才安装,我于2009年1月15日付给原告9000元,现只欠原告x元。2009年12月18日出了一次故障,真空开关跳闸,损失很大,2010年2月1日我找原告说要付款。让原告提供帐号付款,但原告说无帐号,由法院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被告李某某到原告徐某某开办的郴州市南华矿山机电经营部购买避雷器、隔离开关、真空断路器等变压器配套设备,约定总价款为x元。被告于当天预交x元押金,后将货物拖走,余下的x元货款,被告仅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9000元,尚欠x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货款x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变压器设备,原告交货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x元货款未付属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变压器设备质量有问题,由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验收期内提出,超过验收期后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且对质量问题被告未提出反诉,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被告提出质量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支付给原告徐某某货款x元,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被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清华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