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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42岁。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46岁。

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代理人王明伟、被告黄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务琐事xx吵,,被告常找借口殴打原告,并且常对原告无端猜疑,致使我有家不敢回,只好在外租住,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离婚,婚生子黄xx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现身体有病,无收入,还得养活孩子,如果离婚,她得给我拿两、三万元抚养费,让我抚养儿子,家庭财产我可以放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黄x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黄xx。双方近几年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春节后不久外出另住,不再与被告一块生活。双方现有共同财产三间上房及电视机等生活用品。

审理中,原被告都表示对共同财产不再xx执,可留给儿子黄xx所有。黄xx表示愿随父亲黄xx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时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为事实婚姻关系。从审理情况看,双方均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可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男孩黄xx已超过10周岁,愿随被告生活,被告也坚持抚养黄xx,应予支持,原告应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也有对儿子进行探望的权利。共同财产原被告均不xx执,可不予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离婚;

二、婚生男孩黄xx由黄xx抚养,王xx承担抚养费每月120元,从2010年9月1日开始计算,付至黄xx满十八周岁,每年年底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三、王xx探望黄xx,黄xx应予协助,提供便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代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韩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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