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26岁。
委托代理人王红玉,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许xx,男,26岁。
案由:离婚
原告王xx诉被告许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xx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8年1月1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许xx。由于婚前缺某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喝酒、赌博、上网,寻找借口不回家,偶尔回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2009年11月20日被告突然外出,至今未归,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我认为我俩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请求离婚。
被告缺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许xx。2009年11月20日被告外出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代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韩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