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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吕某、黄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

被告人吕某,男。

被告人黄某乙,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聚勇、宋某某、王某某、吕某、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后,被告人焦聚勇脱逃,致使无法通知其到庭,故对其中止审理。对其它四名被告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吕某、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3日晚20时40分,被害人华X、张X、刘XX到南阳市X路银儕KTV唱歌,在上楼的过程中被害人华X与女顾客胡XX发生口角,被告人焦聚勇在劝阻过程中被张X用酒瓶将其头部打伤。后焦聚勇纠集吕某、王某某、黄某乙、宋某某对华X、张X、刘XX进行殴打,将三人打伤,华X、张X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焦聚勇、宋某某、王某某、吕某、黄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华X、张X、刘XX的陈述、证人张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书证,并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吕某、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吕某、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3日晚20时40分,被害人华X、张X、刘XX到南阳市X路银儕KTV唱歌,在上楼的过程中被害人华X与女顾客胡XX发生口角,被告人焦聚勇在劝阻过程中被张X用酒瓶将其头部打伤。后焦聚勇纠集吕某、王某某、黄某乙、宋某某对华X、张X、刘XX进行殴打,将三人打伤,华X、张X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银儕KTV老板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赔偿华X、张X医疗费各3万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证实华X、张X的伤情构成轻伤。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扣押银儕KTV监控光盘一张。

(3)协议书二份:证实11月13日晚在银儕被打一事,华X、张X不再追究几名被告人的责任。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焦聚勇的供述:09年11月13日晚,我在银儕招呼客人,在二、三楼转身台处,三个男的围着一个女的,那女的我认识,叫胡姐,胡姐说这几个人不让她去洗手间,我拉着胡姐衣服给她指指洗手间的位置,穿蓝衣服男的(即张X)不让去,我说了一句,穿蓝衣服的人拿了一瓶酒朝我头部砸,当时血就流下来。我就从楼上往吧台跑。当时几个领班已经把这几个男的从楼上拉下来,他们见我头被打流血了,很生气,就上来把这三个男的打了一顿,我上去踹了他几脚。对方那三个男的头上、身上有血,伤哪儿了我不知道

(2)、被告人吕某供述:09年11月13日晚,我和宋某某正在楼梯处说话,听到有人吵闹,在一、二楼的楼梯转身台处,看到焦经理头上流着血,指着一个穿蓝上衣的人说是他砸的,和蓝上衣一起的还有两个人。我们就上去拉,我们四个领班都到现场了,我们把他们摁倒在地,往他们身上踢,用拳头打,焦经理也是用脚踢,还拿了根木棍往那几个人身上打。

(3)、被告人黄某乙供述:11月13日晚,我和焦经理及吕某、宋某某、王某一块在二楼检查卫生,焦经理接了个电话说先下楼。后来听见一楼楼道里有玻璃破碎的声音,并有吵闹声,我们四人下楼去看,看到一个女的扶着焦经理,焦经理捂住头,脸上、身上全是血。我们四人追上去拉住那三个人,我抓住那个穿黑衣服的人,那人摔倒在地,另两个人也都倒在地上,另外三个领班都脚踢拳打那三个顾客,我没动手,只扶着焦经理。

(4)、被告人王某供述:11月13日晚我在二楼检查完卫生,听到一楼楼梯那儿有人在吵架,我就赶快过去,看到焦经理头上流着血,还有穿兰上衣、红上衣、黑西服的三个人,听说是其中的一个把焦经理头上打流血了。我和另外三个领班就追下来,追到一楼楼梯口处,我们四个人对着他们拳打脚踢,后来焦经理用根木棍又照那三人身上打。

(5)、被告人宋某某供述:09年11月13日晚我在二楼值班,看见一、二楼转身台处有三个男的拦住一个女的说话,后来焦经理对着那三个男的说了句“拦住人家干啥”,其中一个穿兰上衣的男的从怀里拎出一个酒瓶朝焦经理头上打了一个,焦经理头是流血了。我拉住另外一个,我们撕扯着到了一楼大厅。这时又下来了两个领班,我用拳头朝那两个人身上打了几拳,还被我们按倒在地。那三个人都挨打了,应该都有伤。

3、受害人陈述

(1)、受害人张X陈述:09年11月13日晚,我和华X、刘XX到银儕歌厅唱歌,我们在二楼走廊,华X在后边被一个女的往下拉,拉到拐角处,一个经理过来,他们吵起来,我去劝,不知咋回事,银儕的保安就开始打,一个人一脚把我踹下来,几个人把我架起来扇我脸,我被打迷了。我全身都是伤,眼部受伤最重。焦经理对保安说往死里打,十几个保安都上来打,有一个保安喊拿棍了。我不知道焦经理头上的伤是谁打的。我记不清楚我们三人带酒没有。11月22日银儕的负责人我们达成了协议,给了我们医疗费3万元。

(2)、受害人华X陈述:09年11月13日晚吃完饭,我和张X、刘XX去银儕唱歌,在快上到二楼时,楼上忽然下来六、七个人,满身酒气,拉着我胳膊说就是他。他们围着我们三个就打,一群人上来对我全身拳打脚踢,把我打昏了。我的眼部受伤最重,眼眶骨折。11月24日银儕的负责人赔偿了我们的经济损失,我们达成了互不追究的协议。

(3)、受害人刘XX陈述:11月23日晚,我和华X、张X三人去银儕唱歌,我们在上楼快到二楼平台时,我听到身后叫了一声,我一转身看到有四、五个人围着张X打,我过去劝。接着从楼上下来一群人围着我拳打脚踢,华X也被打到楼梯平台上。我身上多处受伤。我不知道这次被打的原因。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X的证言:11月23日晚,我和焦聚勇在银儕检查卫生至一楼二楼结合部,见三男一女,女的要去卫生间,两个男的拉着不让去,焦勇过去问那男的是不是一块来的,另一个男的从怀里男出一个白酒瓶照焦勇头上砸去,而后三人转身想跑,被我和吕某、宋某某抓住。对方的伤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2)、证人胡XX证言:11月23日晚,我和我朋友在银儕唱歌,马香玲我俩去厕所,上楼时前边并排走着三个人,马香玲从他们中间挤了过去,我也准备挤过去,他们抓住我胳膊,我就赶紧解释。此时银儕的大堂经理从楼上下来,问我咋回事,并对红衣服那人说你拉着人家胳膊干啥。走在最右边的年轻人说着脏话从怀里掏出一瓶酒朝焦经理头上抡,当时头就流血了。我看到楼上下来几个人,双方撕抓在一起,我不敢看就上楼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3)、证人韩X证言:09年11月13日晚,我在银儕上班,我听到楼上乱响,有玻璃碎的声音,我朝楼梯看,发现我们大堂经理焦勇满脸是血,正和领班撕扯着两个人从二楼下来,焦经理说刚才三个男的拉扯一个女的,我说一句就被他们用酒瓶打了。这时又下来两个领班,四个人围着被拉下来的两个男的打,用拳头打,用脚踢。那两个男的被打倒在地,挨打的还有和他们同行的男人。焦经理朝红衣服人身上踹了几下。那三个人都挨打了也受伤了,具体伤哪儿了我不知道。这四个领班分别是宋某某、王某、黄某乙、吕某。

(4)、证人田XX证言:11月13日晚,我和杨XX在门口值班,迎宾小姐来喊说里面出事了,我们来到大厅,看见三个男客人在和领班撕打,当时焦经理头上流着血,我看到那四个领班围着红上衣和兰上衣的客人用脚踢,焦经理也过去踢,用手扇。当时人多,场面乱,都是拳打脚踢的,具体谁打谁哪儿了也说不上来。

(5)、证人杨XX的证言与证人田XX的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靳X证言:11月13日晚我正在吧台收银,突然从楼上下来一群人,有我们焦经理,还有四个领班,还有几个客人,他们在互相拉扯,焦经理头上流着血,过来找我要纸,吧台前围了好多人,等人散开后我看见仨人在地上躺着,焦经理拿了个木棍对着穿红衣服的人身上打了几棍子。那三个人是被我们领班按倒在地的。

(7)、证人房XX证言:11月13日晚,我正在银儕门外站,听到迎宾喊着有人打架,我就去拉架,在大厅看到焦经理头上流着血,四个领班正在围着打三个男的,领班把那三个人打倒在地,焦经理也过去踢躺着的人。

(8)、证人田XX证言,证实看见二个男的互相拉扯对方衣服,低个子(指丁振平)被高个子(指崔东升)按倒在地。

(9)、证人孙XX、焦XX证言,证实被告人焦聚勇现在联系不上,不知道去哪儿了。

以上证据在卷能相互印证,且四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吕某、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悔罪,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吕某、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江

二O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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