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XX号。
委托代理人徐XX,女,住江苏省XX号。
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韩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男,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周XX,女,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张XX与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2008年、2009年夜餐费人民币1,054元;2、支付2008年、2009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15.86元的25%经济补偿金628.97元;3、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25日平时加班工资差额43,226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806元。被告请求判令:1、不予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20元;2、不予支付原告2008年、2009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15.8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X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瑾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