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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祥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又名邓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上诉人邓某某之妻。

(略)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诉被告人邓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日作出(2010)常刑自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诉人彭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某、邓某某、邓某某、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对原审自诉人彭某某右手大拇指系如何受伤的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常刑自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凤

审判员凌波

审判员梁晓亮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璐

打印责任人:梁晓亮校对责任人:刘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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