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7年1月15日受理的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20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