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6年8月31日受理的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被告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