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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女,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谭惠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津市人,系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城市风景第二栋的项目负责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为一般代理。

原告周XX诉被告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XX诉称,200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鼎盛公司将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面积100.14平方米)出售给原告,每平方米2314元,总价款x元。双方约定在2007年6月30日前交房。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纳了全部房款和住房维修基金及办证费用,计划于2008年1月20日前全部装修完工。但因为房屋多处出现质量问题,装修被迫延期六个月之久。对于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的施工单位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也多次派人上门维修,但总是效果不佳。特别是2008年的雨季,漏水更严重了,客厅、卧室的木地板被浸坏,进户花园顶棚漏水造成顶棚集成吊顶返工,客厅的水晶灯也因潮湿烧坏而重换,花去材料款、运费、工时费、交通费等费用x元。甚至在原告搬进新房之后,问题还是层出不穷,特别是2009年因进户地面管道漏水造成进户花园地面砖重新铺设2次。六个月时间内造成原告租金损失6000元。被告违背诚信提供质量低劣的房屋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负责对涉案的株洲市天元区某房进行质量保修;2、被告承担原告因对涉案房屋修复或对装修进行返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共x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鼎盛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是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我方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其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合同约定:被告鼎盛公司将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某房出售给原告。被告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房屋交付后,就出现质量问题,漏水问题严重,客厅、卧室的木地板被浸坏,进户花园顶棚漏水造成顶棚集成吊顶返工,客厅的水晶灯也因潮湿烧坏而重换,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原、被告就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5

日前补偿原告周XX对其所有的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因质量问题进行的修复及装修损失x元,在本协议签字之前产生的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由原告周XX自行负责;

二、原告周XX所有的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再出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办理;

三、原告周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83元,被告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伟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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